(2016)冀0525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字第90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换彬人民陪审员 张永格人民陪审员 刘玉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成文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