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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字第90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换彬人民陪审员  张永格人民陪审员  刘玉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成文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