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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向桂英晏景清与云阳县凤鸣镇人民政府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向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5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桂英,女,汉族,生于1962年2月25日,云阳县人,住云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阳县凤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云阳县凤鸣镇书院路。法定代表人陈安全,镇长。一、二审第三人晏景清,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12日,云阳县人,住云阳县。向桂英因请求确认行政强制拆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法行终字第001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向桂英申请再审称,2013年4月云阳县凤鸣镇人民政府(简称凤鸣镇政府)对向桂英、晏景清共有的面积为312平方米的房屋实施了强拆,其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与国土资源部门复垦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当被确认违法。请求本院撤销二审裁定,依法进入再审。本院认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认可本案被诉拆除房屋行为是基于2012年云阳县凤鸣镇第二批宅基地复垦项目的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和《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第四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以及《云阳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细则(试行)》(云阳府发[2011]67号文件)第三条“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行政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实施中的涉农工作”的规定,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在云阳县行政区划内负责宅基地复垦的行政主管部门,凤鸣镇政府接受委托从事复垦的具体工作。对于受托机关在委托权限内作出的行政行为,应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后果。本案中,凤鸣镇政府接受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属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的委托,组织了凤鸣镇第二批宅基地复垦项目招投标工作,由中标单位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实施了拆除房屋行为,故该拆除房屋行为的承担单位应是委托单位云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故一、二审裁定认定凤鸣镇政府不是适格被告正确。综上,向桂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向桂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洪其亚代理审判员  乐 敏代理审判员  罗华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其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