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二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宝河与管金鹏、肖作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河,管金鹏,肖作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929号原告:李宝河,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王岚,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楠,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金鹏,住靖宇县。被告:肖作义,住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河与被告管金鹏、肖作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宝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李宝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