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二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宝河与管金鹏、肖作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河,管金鹏,肖作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929号原告:李宝河,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王岚,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楠,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金鹏,住靖宇县。被告:肖作义,住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河与被告管金鹏、肖作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宝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李宝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