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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811号原告张某甲,女,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 判 员  张容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