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志能与李晓春,向忠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能,李晓春,向忠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817号原告李志能,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委托代理人邹运军,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春,女,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先辉,重庆市巫溪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忠翠,女,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能诉被告李晓春、向忠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能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能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志能负担。代理审判员 佘妮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