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81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陈××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81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晓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于2015年10月初至11月24日期间,在普宁市广太镇×村×角落自家厝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作赌具,以“吓K”方式,招引村民聚众参赌,从中牟取非法收入,赌注金额从人民币5元起至50元,50天参赌人数累计500多人,陈××从中抽水渔利人民币4000元。2015年11月24日20时许,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抓获陈××及参赌人员张×彬、李×夏、李×坚、张×茂、李×坚,并查获赌资及赌具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现场的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提供赌具和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所犯罪名成立。陈××报警称有人在其家中闹事,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陈××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洁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海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