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德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来大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来大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深圳市福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怀德综合商贸城1139号。法定代表人黄福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伟东,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来大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洞关外20号厂房2-2。法定代表人罗进萍。原告深圳市福德贸易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来大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肖伟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货,被告向原告付款。被告下达订单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如约履行完毕,但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共计184688.68元。双方还约定逾期按日息5%收取滞纳金。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依然未付清欠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4688.6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从2012年12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至被告实际支付货款为止(暂计至2013年6月1日约为27309.96元);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庭审中,1、原告称2015年4-7月的货款已另案主张,故在本案中放弃这段时间的货款63557.4元,将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变更为1211396元;2、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从2012年12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至被告实际支付货款为止,暂时至2013年11月30日为116159.81元。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欠条。该欠条由被告于2013年9月11日出具,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罗进萍签名及被告盖章,欠条载明“兹欠深圳市福德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21139元,①2012年¥4496②2012年12月货款¥46078③2013年¥70565合计2012年-2013年共欠福德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共计壹拾贰万壹仟壹佰叁拾玖元整(¥121139)”。2、2012年12月、2013年1月两个月对帐单及送货单。2012年12月的对帐单载明欠款金额为46078.45元,但没有人签名盖章。2013年1月的对账单载明欠款金额为70565.43元,亦无人签名盖章。所有送货单均为永记纸行的送货单,该送货单第4条载明“白色单为收款凭证,客户方需按规定准时付款,逾期按日息50%收取滞纳金”。原告称永记纸行系原告法定代表人家庭成员开设的商行,原告委托该纸行向被告送货,原告计取滞纳金的依据为该送货单的第4条。以上事实,有《欠条》、对帐单、送货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举证及答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欠付货款121139元,有被告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被告应予支付。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原告称依据为送货单的第4条,但该送货单为永记纸行的送货单,永记纸行是受原告委托向被告送货的,而永记纸行与被告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且送货单上的所记载的条款为永记纸行的格式条款,因此,本院认为该条款对被告并无约束力,原告据此向被告主张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来大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福德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139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福德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06及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6元,由被告负担2815元,原告负担2111元。原告已预交本案受理费及保全费,被告应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丽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