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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贺某、金投集团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贺某,金投集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68号原告杨某某,男,1986年9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上馆镇人,现居代县。被告贺某,男,1983年11月13日生,汉族,定襄县人,现居定襄县。被告金投集团(原金典兑)地址定襄县大街转盘东法定代表人姚鑫。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贺某、金投集团返还原物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姜       华审判员 薄海伟审判员侯慧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戎   慧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