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3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刘芳与高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3136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80年11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徐林全,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65年8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徐林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1998年开始恋爱,2003年11月6日登记结婚,2004年2月17日生女儿高雨欣,被告系离异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脾气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经常无故与原告争吵,导致双方自2006年2月后分居生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高雨欣由原告抚养。被告高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03年11月6日登记结婚,2004年2月17日生女儿高雨欣。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后来因年龄差距较大等原因,双方经常发生矛盾,2006年被告离家后至今未归。自2008年至今,原告带孩子在娘家生活。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了章丘市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自2006年外出后至今未找到。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因为不能妥善处理生产中产生的矛盾,导致原、被告长期分居且无任何联系,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女高雨欣,于法有据,应予准许。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二、原、被告的女儿高雨欣由原告刘某抚养。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善旭人民陪审员 郑 萍人民陪审员 宁继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