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商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山东润昌农村商业银行与李瑞云、王庆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瑞云,王庆国,曾庆雷,石延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商初字第960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志昌,系该行法律顾问。被告李瑞云,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庆国,男,汉族,农民。被告曾庆雷,男,汉族,农民。被告石延情,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昌银行)诉被告李瑞云、王庆国、曾庆雷、石延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润昌银行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瑞云、王庆国、曾庆雷、石延情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瑞云、王庆国、曾庆雷、石延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 芸人民陪审员 陈英华人民陪审员 张祥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