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5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钟瑞勇、尹清和与尹清和、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瑞勇,尹清和,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59号原告钟瑞勇。被告尹清和。被告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讼代表人柳从平。被告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世红。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瑞勇诉被告尹清和、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瑞勇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瑞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瑞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四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