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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恢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霍学亮与李中松、李锁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学亮,李中松,李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恢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霍学亮。被执行人李中松。被执行人李锁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学亮与被执行人李中松、李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锁林共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91000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执行,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刘飞龙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