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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6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陆顺其与上海煜庆科贸有限公司、宝正豪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顺其,杨蕾,上海煜庆科贸有限公司,宝正豪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6079号申请执行人陆顺其,男,195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杨蕾,女,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上海煜庆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宝正豪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陆顺其与被告杨蕾、上海煜庆科贸有限公司、宝正豪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28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顺其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杨蕾、上海煜庆科贸有限公司、宝正豪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55,6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杨蕾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部门羁押,目前案件仍在侦办中,其名下多处房产均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上海煜庆科贸有限公司、宝正豪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状况及去向不明,且三被执行人均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杨蕾涉嫌犯罪被公安部门羁押,其名下多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而无法处理,其余被执行人则经营状况及去向不明,且均无其它财产可供本院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2834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向阳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祝文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曲劲松附:相关法律条文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