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47号原告祝某某,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以被告刘某某已怀孕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建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亚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