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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47号原告祝某某,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以被告刘某某已怀孕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建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亚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