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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孙显果与黄双全、谷丹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显果,黄双全,谷丹,斯阿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24号申请执行人孙显果,男,汉族,1985年8月29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县人,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黄双全,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安徽省安庆市人,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谷丹,女,汉族,1978年8月13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斯阿萍,女,汉族,1975年10月29日生,浙江省绍兴县人,住浙江省绍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蒋民初字第38号,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双全、谷丹、斯阿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双全、谷丹、斯阿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双全、谷丹、斯阿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双全、谷丹、斯阿萍收入、银行存款24560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