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0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丹斯克科技磁材有限公司与南京展豪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丹斯克科技磁材有限公司,南京展豪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031-1号原告武汉市丹斯克科技磁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街48街坊。法定代表人熊礼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慧萍,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南京展豪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洪蓝镇薛家村。法定代表人秦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丹斯克科技磁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展豪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丹斯克科技磁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丹斯克科技磁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丹斯克科技磁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武汉市丹斯克科技磁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际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