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81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井冈山市华灿水电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莲花水轮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冈山市华灿水电有限公司,江西省莲花水轮机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81民初字第17号原告井冈山市华灿水电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黄坳乡光裕村,组织机构代码77237378-X。法定代表人江灿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斌先,江西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莲花水轮机厂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莲花县高新科技园工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周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冈山市华灿水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莲花水轮机厂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冈山市华灿水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5元,减半收取1877.5元,由原告井冈山市华灿水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