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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都国孝与王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国孝,王明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67号原告都国孝。被告王明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都国孝与王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都国孝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明义所有的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三街邮电局住宅楼一单元702室楼房一处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都国孝与王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都国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明义所有的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三街邮电局住宅楼一单元702室楼房一处(房权证号:围政字第0710**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王明义负责保管,不得过户、变卖、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