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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立行申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黎昌平、吴佩英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黎昌平,吴佩英,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立行申字第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黎昌平,男,194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吴佩英,女,195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审申请人黎昌平、吴佩英因其诉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行受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黎昌平、吴佩英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被申请人先后两次拒绝履行住房保障职能,均未制作、送达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本案应立案受理。2、被申请人以2007年萧山区信访局信访复查意见为由拒绝履行住房保障职能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本案行政诉讼是按照立案庭窗口法官和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办的告知提起的。4、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受到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未终止前随时可以提起诉讼。5、再审申请人一直未曾中断过通过信访途径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住房保障职能。6、被申请人不提供购买相应价格的经适房,申请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综上,请求依法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行受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本院认为,黎昌平、吴佩英诉请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1998年和2005年两次文件精神为其安排认购经济适用房或者赔偿其经济损失。根据原审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给其安排的安居房具有福利分房的性质,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履行的住房保障义务。因此黎昌平、吴佩英的诉请属于信访投诉事项,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未予处理,黎昌平、吴佩英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黎昌平、吴佩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黎昌平、吴佩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 东代理审判员  李竺娉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赛俐?PAGE?·?PAGE?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