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7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火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和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火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和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湖北华法酒业有限公司,夏斌,马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779-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火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中北东路301号东湖庭园25栋门面。法定代表人周乘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和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26号。法定代表人马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华法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26号。法定代表人马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斌。被执行人马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2015年12月21日,本院以(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779-1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和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武汉铁桥支行账号中存款1000万元,实际冻结581.57元,现该账户又有资金入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湖北和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武汉铁桥支行账号中存款1000万元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湖北和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武汉铁桥支行账号中存款元扣划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国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