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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81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郭义与黄边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义,黄边疆,郭义,黄边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81民初6号原告郭义,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博白县,现住广西大新县。被告黄边疆,男,1976年5月3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靖西市。原告郭义诉被告黄边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义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义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边疆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8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即1840元,由原告郭义负担。审判员  王彦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志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