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商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太原瑞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瑞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商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太原瑞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光明东街20号煤炭地质局仓库。法定代表人郝凤鸣,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建设南路198号。法定代表人代一,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十二万六千五百一十八元六角(包括欠款一十二万一千六百九十三元六角、诉讼费三千零五十四元,执行费一千七百七十一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