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叶一江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34号罪犯叶一江,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渝五中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叶一江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发生法���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0年9月7日、2012年6月1日、2014年4月8日三次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罪犯叶一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军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垫江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朱荣新、兰红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叶一江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一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7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