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4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刘伟成、曾映辉等与杨波、王再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成,曾映辉,龚桂英,杨波,王再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4234号申请执行人刘伟成,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申请执行人曾映辉,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申请执行人龚桂英,女,194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杨波,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王再强,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杨波、王再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波、王再强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波、王再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波、王再强银行存款7898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波、王再强应得收入7898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杨波、王再强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凤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