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03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王柒珍、卫中勤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王柒珍,卫中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39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负责人陆银海,行长。委托代理人匡泉生、孙小梅,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柒珍。被执行人卫中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王柒珍、卫中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相商初字第0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柒珍、卫中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欠款本金41606.18元、利息7186.40元、滞纳金2569.27元,合计款项人民币51361.85元。同时,被告王柒珍、卫中勤还应承担上述欠款41606.18元自2014年9月1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柒珍、卫中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6625元;三、被告王柒珍、卫中勤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对上述债权有以被告王柒珍所有的抵押物即苏E×××××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9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用3189元,由被告王柒珍、卫中勤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由于王柒珍、卫中勤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请求为: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王柒珍、卫中勤支付本金41606.18元、利息7186.40元、滞纳金2569.27元,合计款项人民币51361.85元。同时强制被申请人偿付自2014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利息;2、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王柒珍、卫中勤支付律师费6625元;3、被申请人如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申请人有权以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苏E×××××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1769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3189元;5、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亦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王柒珍、卫中勤名下共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都市花园42幢901室房产,该房屋本院在审理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但该房屋上存在多起抵押及查封,本院查封系轮候,目前暂无法处置;2、在被执行人王柒珍名下登记有苏E×××××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该车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设定有抵押,本案在执行中亦予以查封,但该车目前去向不明,本院未能查扣,故目前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查获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表示确认,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名下虽查获到有部分财产,但上述财产均有权利限制且去向不明,本院暂无法查扣及处置。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商初字第0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喆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