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栾德欣与钱信成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德欣,钱信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栾德欣,农民。被执行人钱信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烟牟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钱信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信成银行存款5478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物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德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展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