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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黄红成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红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61号罪犯黄红成,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忠县县委办公室秘书科兼调研科科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委委员、副处级。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忠法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红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对犯罪所获赃款61.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黄红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渝二中法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11月19日、2014年1月15日二次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罪犯黄红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建勇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南川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余露佳、侯安琪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黄红成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五次、市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没收的犯罪所得赃款61.5万元只退出了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红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