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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高某某借款执行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高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吉0524执6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高某某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高某某借款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524执6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执行标的总额6.5712万元,已执行0元;剩余债权数额6.5712万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兵执行员 孙 磊执行员 王玉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双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