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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22民初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计飞波诉被告容江生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飞波,容江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22民初07号原告:计飞波,住浮梁县。被告:容江生,住浮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计飞波诉被告容江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计飞波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计飞波以与被告容江生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飞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为380元,由原告计飞波负担。审判员  彭社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