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22民初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计飞波诉被告容江生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飞波,容江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22民初07号原告:计飞波,住浮梁县。被告:容江生,住浮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计飞波诉被告容江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计飞波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计飞波以与被告容江生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飞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为380元,由原告计飞波负担。审判员 彭社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