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顾应忠诉上海天赞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应忠。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金妹。委托代理人顾应忠。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甲。法定代理人顾乙。法定代理人蒋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表,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表。上列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顾应忠、蒋金妹、顾甲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顾应忠、蒋金妹、顾甲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顾应忠、蒋金妹、顾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应忠、蒋金妹、顾甲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1,234.50元,由上诉人顾应忠、蒋金妹、顾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 焱代理审判员 陈蓓蓉代理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 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