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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塘信用社与张华新、许连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塘信用社,张华新,许连凤,吴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38号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塘信用社,地址:信宜市平塘镇林垌开发区。负责人杨如邦,该社主任。被告张华新。被告许连凤。被告吴硕。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塘信用社诉被告张华新、许连凤、吴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塘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塘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李继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