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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12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昌茂工贸有限公司与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昌茂工贸有限公司,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1224-1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昌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张正全,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城北新区。法定代表人胡全鑫,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泸州宏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200万元至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发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