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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桂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