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桂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