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4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常仲刚与厦门康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仲刚,厦门康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295号原告常仲刚,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厦门康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建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常仲刚与被告厦门康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仲刚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仲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仲刚负担。审判员 陈基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