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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017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阜南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聂振亚、杨倩倩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聂振亚,杨倩倩,聂广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01729-1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明侠,董事长。被执行人:聂振亚被执行人:杨倩倩被执行人:聂广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7日分别向被执行人聂振亚、杨倩倩、聂广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聂振亚、杨倩倩、聂广贤于2015年12月28日前按照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聂振亚、杨倩倩、聂广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聂振亚、聂广贤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聂振亚或聂广贤存款231973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