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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81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占XX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81刑初22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占XX,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小学文化,务工,家住乐平市洎阳街道办事处。因本案于2014年3月7日至1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月27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5)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德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6日晚,被告人占XX做工回家,因家庭琐事持刀到方XX家吵架,后占XX将方XX、彭XX砍伤。经鉴定,方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彭XX的伤情为轻微伤。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占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晚9时许,被告人占XX在外做工回家,因家庭琐事持刀到方XX家吵架,后占XX将方XX、彭XX砍伤。经鉴定,方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彭XX的伤情为轻微伤。2015年1月8日被害人与被告人丈夫达成一致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占X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占XX供述,她是来投案自首的。2014年3月6日晚21时许,她下班回家后,发现婆婆没有来家里做晚饭,小孩也没有吃晚饭,感到十分生气,遂从家里拿了一把菜刀和一把剪刀,赶到其丈夫哥哥方XX家里,用刀劈了蒸笼,后方XX双手锁住她的脖子,彭XX抓她的头发,她就持刀胡乱挥砍,后被旁人拖开。拖开后她看到彭XX脸部流了血,方XX的手被砍伤。2、被害人方XX陈述,2014年3月6日晚21时许,他正在家里拌包子的馅。听到“嘭”的一声响后,他转身看到占XX左手拿剪刀,右手拿菜刀朝他砍来,他就赶紧用双手护住头部,并将占XX双手按在案板上,由于左手没有力气被她挣脱,后妻子彭XX赶到了厨房帮忙,他才将占XX按住,后发现自己左手被砍伤,彭XX脸部被砍了两刀。3、被害人彭XX陈述,她听到她丈夫方XX在厨房大叫,就赶到厨房,看到方XX将占XX拿刀的双手按在案板上没按住,其拿刀的右手仍砍向方XX的背部,她就上前去挡,被砍到了脸部,后她与丈夫一同按住了占XX。方XX的左手被砍了一刀,她的脸部被砍了两刀。4、证人洪XX、吴XX证言,均证实他们看到占XX右手拿菜刀,左手拿剪刀,方XX没有按住,占XX持刀乱挥中砍到了彭XX的脸,方XX的左手也被砍伤流血的事实。5、乐平市人民医院病历,证实两被害人被伤害后就医诊断情况。6、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7、鉴定文书,损伤照片,证实方XX左尺骨鹰嘴开放性横形骨折,左肘关节皮肤裂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彭XX面部软组织创伤,尖牙三度松动,综合评定为轻微伤。8、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占XX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9、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占XX因此事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10、户籍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占XX���罪时已成年且无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占XX因家庭琐事持刀砍伤被害人方XX、彭XX,造成被害人方XX轻伤二级,彭XX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占XX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占XX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占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 慧人民陪审员  石红琴人民陪审员  江文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薛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