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沙鸥与铜陵市永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焦柯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鸥,铜陵市永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焦柯卿,项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2号申请执行人沙鸥,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铜陵市永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柯卿,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焦柯卿,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项征,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本院依据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郊民二初字第00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铜陵市永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焦柯卿、项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项征在中国工商银行铜陵城汇支行(账号13×××95)存款人民币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兴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大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