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斌与天津市中南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天津市中南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638号申请执行人刘斌。被执行人天津市中南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青年路交界处329-333号房产1-15F。法定代表人陈祝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中南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4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亚楠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26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宇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静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