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4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吴邦俊与何重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邦俊,何重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4423号原告吴邦俊,男,193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嘉陵机器厂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吴波,男,嘉陵机器厂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何重敏,男,195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吴邦俊与被告何重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邦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交纳2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邦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