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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13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王会菊、张庆友等与王振中、李庆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菊,张庆友,张翠翠,王振中,李庆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闫精力,苏立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387-2号原告王会菊。原告张庆友。原告张翠翠。被告王振中。被告李庆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住所地威县顺城路**号。被告闫精力。被告苏立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天鹅路***号科技示范楼*楼。原告王会菊、张庆友、张翠翠诉被告王振中、李庆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闫精力、苏立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菊、张庆友、张翠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5元,保全费470元,均由原告王会菊、张庆友、张翠翠负担。审判员  马佳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晓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