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1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马晓冬与陈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冬,陈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99号原告马晓冬,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被告陈林,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原告马晓冬诉被告陈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晓冬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晓冬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冬撤回对被告陈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马晓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素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窦振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