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榕源防火板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成艺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榕源防火板有限公司,深圳市和成艺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8号原告东莞市榕源防火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随华。被告深圳市和成艺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锁。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上列原告东莞市榕源防火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和成艺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榕源防火板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榕源防火板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鹏 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镇(兼)书记员 陈   颖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