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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国洪与陈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洪,陈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5798号原告:陈国洪。被告:陈忠平。原告陈国洪为与被告陈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陈忠平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陈忠平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国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忠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11月,被告陈忠平分二次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通过陈美仙的银行账户向被告陈忠平转账交付30万元。2015年2月1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陈忠平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陈国洪借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二O一五年叁月底前归还”。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后被告陈忠平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国洪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6元,由被告陈忠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亚琼人民陪审员  乔立仁人民陪审员  徐志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