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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5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温州瑞丰实业有限公司、曾小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瑞丰实业有限公司,曾小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87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瑞丰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77478-8),住所地温州市龙方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岩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刘丽洁,女,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系温州瑞丰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秘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敏,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小雷,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温州瑞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小雷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外初字第445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1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克美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0860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行申报。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有存款412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尚余39671元由申请人领取。查询瑞安市房管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牌照为浙C×××××北京现代牌机动车一辆,我院向瑞安市车管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与裁定书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并对该车辆发起布控。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字第58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