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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韦强与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强,王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132号原告韦强,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振明,济阳理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振,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强与被告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韦强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