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韦强与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强,王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132号原告韦强,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振明,济阳理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振,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强与被告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韦强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