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3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泮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116号原告泮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泮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洪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斌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