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蔡文言与庄泰如、许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言,庄泰如,许丽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627号原告(反诉被告)蔡文言,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卢平腾,福建世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景良,福建世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庄泰如,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现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曾在中,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丽华,女,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现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曾在中,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蔡文言与被告(反诉原告)庄泰如、被告许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文言与反诉原告庄泰如于2016年1月11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文言以需要进一步收集本案的有关证据为由、反诉原告庄泰如以欲与反诉被告蔡文言自行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上述申请系原告蔡文言和反诉原告庄泰如对各自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蔡文言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庄泰如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蔡文言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50元,由反诉原告庄泰如负担。审 判 长 蔡 景 艳人民陪审员 吴 思 思人民陪审员 柳 丽 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斯琴塔娜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