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邵嘉明与代新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嘉明,代新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394号原告邵嘉明,女,汉族,1973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代新华,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原告邵嘉明诉被告代新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盗用原告儿子的QQ,并在QQ上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国机学习班为由骗取原告的信任,原告先后将四笔款项共43400元转入被告的农业银行账号中。原告发觉被骗后于当晚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损失,应予赔偿,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款项434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查明,2015年10月20日20时左右,原告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丹灶派出所报案称,其于当日15时许,被人盗用其儿子QQ号码与其联系,并骗走其43400元。次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丹灶派出所对原告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仍处于侦查阶段。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所称被诈骗一事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仍处于侦查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不属普通经济纠纷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嘉明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原告起诉时预交的受理费443元,待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春桂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萧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