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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金忠与牛仲奎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忠,牛仲奎,曹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异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忠。被执行人牛仲奎。第三人曹玉荣。本院在执行张金忠与牛仲奎侵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牛仲奎不能全部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申请本院追加第三人曹玉荣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金忠称,牛仲奎与曹玉荣原系夫妻关系,牛仲奎对张金忠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牛仲奎与曹玉荣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对共同债务有义务共同偿还,故申请追加曹玉荣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牛仲奎与曹玉荣于2014年5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牛仲奎对张金忠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牛仲奎与曹玉荣的婚姻存续期间,牛仲奎对张金忠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金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曹玉荣为(2015)涿执字第195号案的被执行人。二、曹玉荣应在本裁定送达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781468.32元。三、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玉刚人民陪审员  李志慧人民陪审员  谷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路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