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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刘海龙申请执行宋美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龙,宋美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刘海龙。被执行人宋美娇。刘海龙申请执行宋美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涿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海龙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宋美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涿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顺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元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